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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管理方式在理论上是可以有无限多种的,三权分立的结构方式只是其中的一种——制衡结构。如果纯粹地以权力管理模式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从孟德斯鸠到近代以来,人类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发展和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权力管理形式。其中我们熟知的有两种——那就是权力的监管结构方式和权力的契合结构方式。监管形式又有两种,就是上级监管(例如董事会对总经理及企业职员的监管)和平级监管(例如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管、交通警察对汽车司机的监管)。而权力的契合结构应用的例子就是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结构方式。
例如火箭生产企业内设计权、生产计划权、质量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形式。在现代组织,权力的制衡结构、权力监管结构、权力契合结构都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权力管理模式。从应用对象来说,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权力的制衡结构(三权分立)被应用于组织管理上,而权力的监管和契合结构模式被应用于企业管理上。如果我们剔除了附着在权力制衡概念中的政治价值判断,仅仅作为一种权力管理模式来考虑问题,那么权力的制衡、监管和契合结构三种方式都没有表现出对特定管理对象的必然适应性,也就是说这三种权力管理模式是可以相互代用的,实用一种模式的管理对象,同时也必然能够实用另两种管理模式。从权力管理效果和权力实现效果上说,显然权力监管和契合模式是伴随着工业文明而来的新型权力管理模式,它们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效率是明显高于权力拆分结构下的制衡方式的。而且监管过程更加适用于制度建设不很完善,但目标明确的创新性对象,比如没有来得及完善制度的新建企业。千百个企业的发展业已证明,这种管理方式是制度依赖性较弱的,是可以在制度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运作的一种有效的权力管理方式。
权力的监管结构针对分权形式而言,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将完整的组织管理权力分解后,各个单项的权力如何结构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权力系统,进而发挥既能高效管理组织生活,又能使得管理权力处于管理状态呢?答案是:为所有的权力设置一个监管结构,形成对权力的监管关系。我们反对三权分立是反对一种权力制衡结构的权力管理形式,而绝不是反对进行权力的运用过程制度化、程序化的、有效化的改进。在任何的情况下,对权力的有效管理是我们对组织组织权力存在方式的一种理想性的追求,只是这种权力管理的实现形式应该适应中国已有的组织管理组织结构的要求。
而权力的监管方式相对权力的制衡方式而言就正是这样一个适应现有组织管理组织框架的权力管理模式。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关系中,强调的是对等权力的制约与反制约,在中国的文化背景和现实管理(如制度不健全)状态下,这种权力结构方式极易形成扯皮和拖沓的无效管理状态。而监管形式是一种对权力运用方式的更为有效的管理程序,尽量剔除了可能造成议而不决管理状态的运行缺陷。强调对等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反制约实际上也会使许多问题成为议而不决的疑难问题,为了弥补这种权力运作方式可能产生的尴尬,还要用到大规模的公众投票——公投。这样的权力运作显然谈不到效率,而权力的监管方式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从历史的实践上看,在国民党时代中国的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有了平行的五权分立的雏型,也没有照搬三权分立模式,所以,今天的我们也没有什么必要非去照搬三权分立的模式。这也许不满足对三权分立模式情有独钟人们的胃口,但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将一种具体的管理模式看作是普世原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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