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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概念逐步清晰。企业真正建立一套现代企业制度,其重要所在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两权分离。公司治理机制,实际是在法律保障条件下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着力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就是对代理人(经营者)设计周详的激励报酬合同,促使代理人(经理)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与委托人(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目标相结合,尽可能消除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背离,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勤勉尽职;约束是为了防止经理人员由努力程度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证实性而引发的欺诈和懈怠,保障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及其最终控制权,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或利用信息不对称滥用职权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代理人成为傀儡,二是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
法人治理结构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相联系,是状态依存的而不是绝对的。对于规模不大、经营比较单一的中小企业而言,建立复杂的且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必要,很难有确定的答案。也许强势武断一人说了算的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合适。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迅速上升,当前许多发展壮大了的民营企业,正在进行的“创业者的自我革命”就是这种需求的集中反映。此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的高效运行创造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是万应灵药,可以包治百病。一些所谓的现代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忽视管理而难以走出困境,这样的企业并不鲜见。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当下面临的问题是双重的,既有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又有两权分离带来的困惑。这里的产权明晰主要包括双层含义:产权法律归属上的明确界定与产权的有效率配置或产权结构上的优化配置。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普遍存在产权模糊不清的问题,兄弟反目、朋友成仇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并成为日后的一大隐患。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界定产权,同时更要吸取历史教训,在创建科技企业的初期,就要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硅谷科技企业的成长表明,硅谷的科技企业一开始产权关系就很明确,创业者、天使资本的股份一清二楚,风险资本(VC)进入后,企业的产权主体虽然更加多元化,但各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却仍然清晰。当产权主体意见相左时,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来解决。当然,这些都是以产权清晰为前提。
两权是否分离以及如何分离,是我国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又一问题。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一般是由掌握技术的科技人员创立的,在创业初期企业的控制权由他们掌握有利于创业。但随着技术的成熟,企业需要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通常缺乏市场开发经验的科技人员若再继续执掌企业,已感到力不从心勉为其难。此时,企业需要那些懂市场运作、资本运作且具有高超战略思维的职业经理人来打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便提到议事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经营权应该由职业经理掌握。调查表明,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使用职业经理人的成本是很高的,有时甚至会给企业财务带来压力。但从发展趋势看,这些成本将被证明是值得的;同时,两权分离的过程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因为不管如何界定、配置产权,都会存在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产权在主体间的模糊关系。对委托代理双方来讲,尊重、信任、自律和妥协,同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一样,必不可少。
徐飞:教授、博士、博导,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助理、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战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