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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认为仲裁的裁决有什么大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是我裁,我基本也会做出同样的裁决结果。
首先,请你不要太激动。员工仲裁时一大弱点就是太激动。仲裁本来就是听取双方对案件情况的描述,根据可靠信息判断双方责任的过程。员工过于激动,自己的思想就会混乱,表达出现前后重复,意思丢失,结果仲裁员都没听明白,对于案件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
从你上述文字描述中我可以看出你很激动,说的前后层次又不清楚,比如第一段我看了三遍才明白是什么意思。虽然洋洋洒洒一大篇,结果重点不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容易让仲裁员忽视你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这一点,无论你去哪个裁判机构都是一样的。影片《刮痧》不知道你是否看过,美国法院一样只听思路清晰者的话,冲动的人一定是吃亏的。
针对你的申诉请求,帮你理一下思路。
申诉请求一: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500元。
1、你的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采取了派遣的方式,你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应以与外服的合同为准。
2、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上所述: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3、解除事实:2006年11月实际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你和外服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方无权擅自终止。不过由于用人单位是接收用人方,不对你形成劳动合同义务,你的正确做法是找外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外服会对单位形成压力。
4、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是案件中用人单位基于6个月新签订合同的错误认识而形式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是对劳动合同有效文本的误解,不属于故意不给经济补偿。这点仲裁内部口径如此,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如此执行,并非欺负你,因此没有支持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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