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管理 企业改制 采购管理 经管论坛 财务管理 运营管理 物流管理 信息管理 杂志新书 招聘猎头
官方机构 市场营销 投资理财 人力资源 热点行业 咨询服务 风云人物 企业文化 世界名校 安全环保
  • 您的位置: 阿凡提企业管理资讯网 >> 人力资源 >> 不要总是责怪仲裁和单位
  • 不要总是责怪仲裁和单位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7-5-1 11:26:37
  • 网友的困惑 : 我与单位在2006年6月份签订劳务合同,在同一个月和外服签订同样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三个月过后,单位因为两个孕妇产子要回来了,想解雇我,但当时她们还有1个月产假,就骗我说我试用期不过,在9月份又签了一份把原来1年的合同改为6个月的合同。到11月份把我的工作交给了回来的一个人,然后说我没过试用期就辞掉我。 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只判给我3000元的经济补偿,而把我以下的全部否决。 请求事项: 1 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500元。 2 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费3000元。 3 半年的加班费4000元。 4 违反劳动合同解约的违约金六个月工资1800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 给我的理由是: 1 单位不清楚要给我经济补偿,所以不给我补偿,并不是拒付。(注:本人离开单位时已经索要过一次,而且单位的人完全没有法律意识,说不付就不付。 2 单位按照劳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合约里头有一条:劳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视为协商终止。 3 加班的证据不足,没有每天加班,而且超过时效,难以支持。 仲裁庭明显的知道单位是两次订立了试用期,已经违反劳动法。仲裁庭也知道我有加班,而且出勤记录都被拿来了,还给用人单位到处辩护,到底是向着劳动者,还是没看到劳动法? 请教专家,我还要不要在15天内上诉,请大家给我擦亮眼睛。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我并不认为仲裁的裁决有什么大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是我裁,我基本也会做出同样的裁决结果。

    首先,请你不要太激动。员工仲裁时一大弱点就是太激动。仲裁本来就是听取双方对案件情况的描述,根据可靠信息判断双方责任的过程。员工过于激动,自己的思想就会混乱,表达出现前后重复,意思丢失,结果仲裁员都没听明白,对于案件的解决没有任何帮助。

    从你上述文字描述中我可以看出你很激动,说的前后层次又不清楚,比如第一段我看了三遍才明白是什么意思。虽然洋洋洒洒一大篇,结果重点不突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容易让仲裁员忽视你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这一点,无论你去哪个裁判机构都是一样的。影片《刮痧》不知道你是否看过,美国法院一样只听思路清晰者的话,冲动的人一定是吃亏的。

    针对你的申诉请求,帮你理一下思路。

    申诉请求一:赔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500元。

    1、你的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采取了派遣的方式,你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应以与外服的合同为准。

    2、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上所述: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3、解除事实:2006年11月实际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你和外服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方无权擅自终止。不过由于用人单位是接收用人方,不对你形成劳动合同义务,你的正确做法是找外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外服会对单位形成压力。

    4、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是案件中用人单位基于6个月新签订合同的错误认识而形式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是对劳动合同有效文本的误解,不属于故意不给经济补偿。这点仲裁内部口径如此,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如此执行,并非欺负你,因此没有支持是正常的。

  • 上一篇:员工的参与是企业文化变革创新的动力
    下一篇:沪2006年职工月均工资2464元上调229元
  • 相关文章
关于大势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使用须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更多]
@2007 Ah Fan-ti - www.dashi123.org - 蜀ICP备05022141号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