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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8-4-11 16:00:37
  • 第四十七条 财务顾问的治理结构及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得到有效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侵害公司利益,违反回避制度或者防范利益冲突制度,董事会或管理层不能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承担相关责任,证券公司净资本未达到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措施,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买卖该公司证券,泄漏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证券欺诈活动及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财务顾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中国证监会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情况,视情节对财务顾问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履行职责有特别规定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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