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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品牌理应受到特别保护,但对国家经济和民族品牌的保护亦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忌以一种“义和团”式全民仇外的方式进行。启动国家公权力介入投资并购的私权领域,无论如何均应慎重。
第三,解决困境的法律智慧
陷入法律困境对于双方而言是一个双败的结局。值得玩味的是,此次事件使娃哈哈品牌知名度更高,但是否美誉度更高则很大程度上要看此次事件的解决方式。解决达能娃哈哈事件无外乎以下几种方式:
一、达能、娃哈哈的和解;杭州仲裁过程中,达能方代理人提出愿意和解,遭娃哈哈方断然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娃哈哈方完全拒绝与达能和解,而是诉讼策略的需要。随着事态的发展,各种中间力量包括政府的明示与暗示,各方利益的需要,都可能使事件得以和解。
二、第三方介入的重组;无论是六十家非合资公司的并购,还是娃哈哈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白衣骑士”的介入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 通过诉讼、仲裁确定商标权属。问题在于,本案绝非仅仅是一法律问题,亦非单纯依靠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裁决不能解决深层次问题:商标归属达能,其在中国市 场的经营亦举步维艰,而且乐百氏的前车之辙犹在,娃哈哈商标的前途不容乐观;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则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亦不容乐观。
显然,第一、二种方式才可能达到各方的共赢。
争议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原则,更需要彼此妥协的艺术。
附:关于所谓李肃与和君创业咨询挑起诉讼的法律问题
达能娃哈哈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大舞台、小社会,国内的,国外的,企业的,个人的,竞相粉墨登场,争着属于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某报评论员
达能娃哈哈事件风生水起之际,和君创业咨询有限公司的李肃跳将出来,坦言其买一百股光明乳业的股份就是为了取得所谓光明乳业小股东的身份,以此起诉同为光明股东的达能。可惜的是,李肃先生购买的股份不到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一,持股时间也没有达到公司法所要求的一百八十天,最终未能提起公司诉讼。
直接起诉达能未遂的李肃,转而祭起所谓国家经济安全的大旗,声称其与达能有二十年的恩怨,缘自跨国公司对于中国经济的威胁,四下里游说,无论是作为某一方的代言人,还是为自己再次争夺眼球,其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
据说李肃先生一向以PK知名人士、参与公众事件而出名,从先前的PK郎咸平,与胡德平争论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再到掺乎到达能娃哈哈事件中来,亦属必然。李肃先生一向对自己的演说极具自信心,号称驳倒了所有的专家。只可惜李肃先生自鸣得意的所有立论基础都建立在沙漠化的软弱无比的基础之上。李肃先生多次致函商务部,要求对达能的并购行为进行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其法律依据在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然而无论根据该《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时都很难找到李肃及其和君创业咨询具备向商务部提起要求的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更难具备起诉商务部的条件。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李肃一定会折腾些事,这个名他不能不要。
李肃先生对于达能娃哈哈事件的法律分析方法很有特色。我们注意到,不仅达能主张合同有效,娃哈哈集团在杭州提起仲裁的要求是“终止合同”,而终止合同的前提就是承认合同的有效性。而对于这样一个双方当事人都已经认可的问题,李肃先生却几乎未经任何论证即认定四份合同均无效,并以此展开立论。
其实李肃先 生自鸣得意的雄文,说白了不过是一篇散文或议论文,其标题不妨称作《从达能事件说开去》。国家经济安全,正确面对跨国公司,这样的结论当然是永远不错的, 但绝对不能从这些永远正确的大道理得出李肃先前对达能娃哈哈事件立论的必然正确性。另一位叫做王巍的牛人,写了另一篇可以称之为《从达能事件说开去》的文 章,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更需要契约精神。其实无论国家经济安全还是契约精神,都是当下中国发展必不可少的元素。这种认识的差异,也许缘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 也许因为各自认识的喜好与偏爱不同,更多的也许取决于决定脑袋的屁股坐在哪里。
见仁见智是必然的,关键在于彼此的包容与宽容,更能透过达能娃哈哈事件进行深刻反思,使我们这个民族的法治理念、契约精神乃至中国的民族品牌保护、国家经济 安全以及如何正确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都能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促进社会的成熟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李肃们的贡献与价值应该是有价值的,也是令人尊 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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