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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股权能否质押?
受托股权能否质押?作为目前还较少见的案例,盛道包装近日的一则公告引发了投资者对该问题的疑问。
公司公告称,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受托管理的盛道包装4635万股国有法人股向银行办理了质押。菲菲集团于去年10月与盛道包装大股东盛道集团签订了国有法人股转让协议及对该部分股权的托管协议。以托管的方式,受托方提前获得了股权的实质内容——财产性权利和投票权,为对上市公司重组与实质性管理奠定了基础。但这种基于托管产生的关系,与股权转让导致的所有权变更的关系毕竟不同,那么受托方能够凭托管的股权办理质押吗?
对此,有关银行人士表示,从银行贷款程序上看,以受托股权作质押是有章可循的。其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用于质押的股票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股份,因此以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作质押品符合条件。其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质押贷款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贷款,因此,尽管受托方没有取得股份的所有权,但只要受托股权的性质非国家股,而系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就仍能据此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即便如此,有关人士也指出,以受托股权作质押虽然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随着类似案例的逐渐增多,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是应引起监管上的足够重视。实际上,半年来以股权转让为前提的股权托管越来越引人注目,但由于尚无明细可依也引发出各种问题。本例所涉及的就是有关托管方的托管权限问题。与国家股不同,国有法人股的受托方不仅能获得所涉股权的管理权,还包括除处置权外的各项股东权利,但由于股权托管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的不确定性,受托方的有关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样不能小视,而应纳入相关的监管范畴。
那么监管的依据在哪里?财政部去年12月下发的规范国有股质押的有关通知可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该通知特别对可用于质押的股权的数量和用途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且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所持国有股的50%等。显然,从盛道包装的案例看,投资者还无法获得这些信息。那么今后受托股权的质押是否也应据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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