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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十大政策要点解读
国信证券肖建军
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制定的,但相对于两部法规来说,《办法》不仅有更详细和全面的政策规定,而且在规范收购行为的政策主张上有许多新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指导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有重大意义,需要特别关注。
一、《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什么选择现在推出这一法规,它有着什么样的政策背景?《办法》称“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市场人士也普遍认为此举将有效遏制虚假股权收购,推动健康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实质性资产重组。
不过如果联系如下两个背景来理解其意义可能更深刻一些:一是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尝试以后,国有股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减持的紧迫性更强了,尤其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将越来越多,这样就必然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二是加入WTO以后外资参股购并上市公司的现象必然从无到有,越来越普遍,而且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办法正在紧张拟订中,也需要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一般规范作为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办法》的出台是适应证券市场宏观经济背景和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极大地推动证券市场并购高潮的兴起。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界定
《办法》第一次准确地就此概念进行界定,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外合法获得对该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实际控制,从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对该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和事实。这一界定强调了收购有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
三、收购以后的持有期限
上市公司多次重组依然没有多大起色的现象在目前的股市比比皆是,其中根本原因就是许多收购方并不是以长线投资的心态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是出于投机炒做的目的在上市公司或二级市场捞一把就走。因此严格规定收购以后的持有期限对杜绝投机炒做是非常必要的。
证券法原来规定在收购完成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办法》将此期限延长到十二个月,可以更有效地杜绝那些短线投机客对上市公司炒做式的所谓收购重组。
四、收购的支付方式
《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股权的支付方式不局限于传统的现金支付,还可以用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合法支付方式,这是向成熟股市做法的学习借鉴。国外的股权收购可以是现金收购、股票收购以及综合证券收购,尤其是综合证券收购方式越来越普及,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收购方的资金压力。
《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一方面是针对此前上市公司收购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目的在于杜绝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收购方联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针对管理层收购以及上市公司全体员工收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最有可能让上市公司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或融资担保,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五、收购方的资格审查
《办法》禁止收购人在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本项收购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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