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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里并没有提到一个委托代理人可接受几个股东的委托,更没有对委托代理人的表决权做出限制,使收购公司有可能通过对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来控制目标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20人以上的同意权或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这里所提的只是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并没有涉及到委托股份所占的百分比。由于所持的股份数越多,其表决权越大,对公司的影响也越大,而代表股东的人数尽管很多,但如果其所持股份的百分比很少,也很难对公司造成威胁。为了防止被收购,可就《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未作规定的区域,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除控股大股东外,同一个人所代表的股东的人数超过两个人时,他所征集或代理的表决权如果是自然人,则其代理的表决权不能超过已发行普通股的2.5%;如果所征集或代理的表决权是法人,则其代理的表决权不能超过已发行普通股10%;如果所征集或代理的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则其代理的表决权总和不能超过12.5%。此外我国《公司法》对代理表决权的有效期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参照国外对股东委托代理期限的规定:美国《公司法》规定委托代理期限不能超过10年,荷兰规定不能超过1年,法国规定仅对某次会议有效。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授权委托书只在某一次会议上有效,以防止收购公司伺机反扑,不利于目标公司。
作者单位:林平忠,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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