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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7-5-5 22:26:50
  • 刚刚结束的方正科技股权之争同样涉及反收购条款,方正科技现有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收购方北京裕兴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举牌方正科技,要求增补董事,方正科技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以北京裕兴公司等推荐的董事资格不符为由,拒绝将裕兴公司提出的增补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使收购方无法入主方正科技,反收购成功。方正科技董事会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也已引发争议。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反收购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收购方和反收购方对反收购行为的意见往往针锋相对,市场各方人士对此理解也是莫衷一是。如何规范反收购条款及其它反收购措施,既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应当关注的问题。 二、建立司法救济制度

    各国法律对股票的购买、交易等均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如收购方的收购行为有不合法之处,上市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可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向收购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或相关机构确认禁止收购、或确认收购因违法而无效等。

    这种诉诸法律的反收购措施其实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也并不陌生,方正科技的前身延中实业于1994年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只是裁判者不是法院的法官,而是证监会的官员。该次事件被称为宝延风波,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巨大的股权收购案。该事件的收购方宝安集团,动员下属三家企业大量买入延中股票,在持股超过5%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定的披露义务,并继续增持延中股票直到持股累计15.98%,方才对外公告。延中公司针对收购违法的情况,采取了反收购行动,拒绝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证监会提出报告。证监会介入收购事件,在确认收购有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却未能裁决收购无效,使该次收购与反收购的斗争中,以延中公司的反收购失败而告终。由于收购方的违法收购未得到有效制裁,不少人士质疑这一事件的裁决。

    为有效制止违法收购,同时也为规范反收购行为,我国也应尽快建立相关司法救济制度,否则,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当然,这一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从理论上讲比较简单,但一旦涉及实例,往往极其复杂,难以操作,容易引发争议。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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