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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记者 钱昊旻 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昨天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这部将从明年6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同时获表决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企业破产法共分12章136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这部法律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通过破产让半死不活的企业死去,体现了人类在制度安排上的某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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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钱昊旻 北京报道
2006年8月27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值得纪念的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昨天,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为何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前后历时十二载?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难,立法部门又是如何解决的?……立法背后的故事,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钥匙。
一波三折,十二年磨一剑
记者: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掐指算来,这部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之久,期间几次搁浅。能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起草的经过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为了广泛听取意见,起草组组织若干调研组到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分别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进行了总结。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组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拟订出破产法草案初稿,经向有关部门、地方和国内外专家多次征求意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经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9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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