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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观点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7-5-5 2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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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书收购的法律特性决定其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行的代理,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有被代理人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且代理人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委托。

    委托书收购的核心,即是目标公司(被收购方)的股东,给予收购方代理其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由收购方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的上述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股东可以单方决定给予收购方授权,也可以单方面决定撤回其授权,无需取得被授权方——收购方的同意。

    这就如同大海中的溺水者,生存的唯一希望就是手中紧紧抓住一根绳子,可这根绳子又是随时都存在着断裂的危险。

    因此,如果收购方仅采取委托书收购一种方式进行它的收购活动,那么因为委托书收购的不确定性,收购方又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面对通百惠事件可能带来的委托书收购热,收购方应保持一份冷静。任何无限夸大委托书收购作用的想法,都是不理性的、不科学的。实际上,收购方很难通过委托书收购一种方式最终取得收购的成功。

    鉴于委托书收购具有的程序简便、低成本的优点,收购方通过它往往争取到的是宝贵的时间和一次股东大会的控制权。然而若收购方本身不具有持股优势,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决不会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决出胜负。因为一次股东大会上取得的控制权,并不意味着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对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失去的控制权重新夺回。而委托书收购的频繁使用和轮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仅达不到收购的目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也有害无益。

    综上所述,收购方应该将委托收购与股权收购相结合,并灵活运用其它资本运营手段,才能最终取得收购的成功,将委托书奉为灵丹妙药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二、对目标公司有关事实的不了解可能会导致收购的失败

    就本案例中的通百惠而言,它对胜利股份与其它股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显然不了解或对其联合起来具备的实力准备不足。实际上,正是因为胜利股份股东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及山东胜邦与胜利股份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的事实,才会导致后来股权之争、通百惠在胜利股份大股东的位子上仅坐了一月左右及目标公司胜利股份董事会与山东胜邦行动的一致。

    据胜利股份披露,山东胜邦的两个股东: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胜利股份总股本3.36%的法人股,深圳市中广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占胜利股份总股本0.95%的流通股。且胜利集团、润华集团、山东胜邦的另一股东三联集团城建总公司同是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胜利股份的董事长徐建国同时担任联大集团副董事长、山东胜邦董事长。

    因此,收购方对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目标公司资产质量,真实的经营状况,可能存在的诉讼,或有负债等等情况的不了解,势必导致其在收购中的被动,甚至导致收购的失败。

    三、收购必须依法进行

    在本次收购事件中,通百惠最初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信息披露的义务,险些导致收购的无法实施。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通百惠最初在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征集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属于信息披露行为,且有可能在今后征集到25人以上的股东授权,而通百惠没有履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故属于违规行为。

    3月24日通百惠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通百惠通过自有网站及其他渠道进行的投票权征集活动属于违规行为。通百惠于3月24日停止了网上征集投票权活动。

    因此,收购方在进行收购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将收购、重组方案、发展计划、收购方本身的资料等情况如实进行披露。股东及投资者有知情权,收购方依法实施其收购计划,不仅是对投资者和股东负责,也是对其自身的收购行为负责。

    四、关于本案例中临时提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在第一天的股东大会上,胜利股份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未获通过,在第二天继续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胜利股份董事会又提出了一份“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修正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百惠认为这是一项新的议案,违反了公司章程,因而拒绝参加表决。

    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只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对股东大会年会则没有这项规定。胜利股份的本次股东大会恰恰是一次股东大会年会,因此,即使上述修正案是一个新的议案,也可以临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不属于违法行为。

    其实,《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确实是只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但是股东大会审议股东的提案还应该遵守本公司的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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