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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令ER1表示合并方即龙电股份股东可接受的最小折股比例,ER2表示被合并方即华源电力股东可接受的最大折股比例,则欲使合并对双方股东利益均无损害,折股比例ER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ER1≤ER≤ER2
闭区间[ER1,ER2]可称为“折股比例谈判区间”或“理论折股比例区间”。 实际折股比例只有位于这一区间,才不会损害双方股东的利益。若折股比例位于其他区间,则至少有一方股东的利益可能会遭受损害。一般的,最终达成的实际折股比例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合并双方对合并后存续公司发展前景的预期;二是合并双方分别为合并的预期增量价值作出的贡献之大小;三是合并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地位和技巧。
实际上,在合并双方每股净资产既定的前提下,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的确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具体来看,以下因素是值得重点考虑的:
(1)净资产收益率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龙电股份97、98两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14.78 %、15.66 %,两年平均为15.22 %;华源电力两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19.56 %、15.49 %,两年平均为 17.53 %。
(2)每股收益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龙电股份97、98两年的每股收益摊薄分别是0.51元、0.40元,两年平均为0.46元;华源电力两年的每股收益分别是 0.33元、0.31元,两年平均为0.32元。
(3)成长性及发展潜力
龙电股份是上市公司,有良好的持续筹资能力,并且几年来已积累并总结出一套有效的资本运营模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已产生良好的规模经济效益,有持续的成长性,其发展潜力远远大于华源电力。
(4)经营管理水平
作为一个上市公司,龙电股份有较为规范的治理结构,在内部管理上有着较为健全的规章制度,在外部开拓上也具备一定的运营技巧和丰富的经验,这些方面理应在华源电力之上。
(5)企业形象和商誉
龙电股份在上市和上市后一系列的资本运营,已基本确立了其在省内电力系统的龙头企业地位,无论在业务经营还是管理水平上都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威信,也建立了良好的商誉。
由以上分析可见,双方目前的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以说不相上下,而龙电股份在发展潜力、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企业形象和商誉等方面明显要强于华源电力,换句话说,如果两个企业仍独立发展的话,龙电股份的前景要好于华源电力。因而,“预期增长加成系数”应确定为大于0,即ER的最终结果比单纯考虑每股净资产要有利于合并方。但大于0以上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华源电力的股东利益将遭受损害)。
随着合并前期工作和实质性谈判的不断进展,合并双方的分歧在日益缩小,合并方即龙电股份股东可接受的最小折股比例即ER1与被合并方即华源电力股东可接受的最大折股比例ER2也逐渐接近。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合并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将“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确定为0.166,则 ER=(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增长加成系数) =(2.555/1.99)×(1+0.166)? 1.5
即本次合并的折股比例确定为1.5:1,也即在合并基准日,以财务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华源电力股东每1.5股华源股份的股票换取1股龙电股份的股票。
七、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情况
1、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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