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管理 企业改制 采购管理 经管论坛 财务管理 运营管理 物流管理 信息管理 杂志新书 招聘猎头
官方机构 市场营销 投资理财 人力资源 热点行业 咨询服务 风云人物 企业文化 世界名校 安全环保
  • 您的位置: 阿凡提企业管理资讯网 >> 企业改制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7-5-5 22:26:54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000年第6号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5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 上一篇:外资并购、重组--加入WTO的潜在投资机遇
    下一篇:受托股权能否质押?
  • 相关文章
关于大势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使用须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更多]
@2007 Ah Fan-ti - www.dashi123.org - 蜀ICP备05022141号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