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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租赁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5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通过财政支出的办法,全额落实返还资金,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招待所、医院、学校、食堂等),应在改制过程中逐步剥离,实行独立经营,剥离后3年内仍按企业内部经营对待。
第二十六条经财税部门批准,改制后企业在有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可增提折旧1-3个百分点,在成本(费用)中专项列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省、市政府已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落实资金。今后发生的需政府给予财税扶持的事项,按照“政策跟项目走”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改制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以实物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分块搞活、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安置富余人员而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国有企业设立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出具确认文件或资信担保证明,即可作为核定股权、注册资金和中方投资的依据,免于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和验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可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备案手续。
六、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市体改委牵头,市经贸委、国资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策落实;综合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企业改革、改组、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一条建立企业改制重组申报制度。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需由企业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债权债务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提出改制方案,已授权的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审批,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未授权的报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由其列入工作计划并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为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稳步进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企业,均应在上报改制方案前,由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组织资产评估,然后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权益进行审计予以确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以前颁发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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