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要约收购报告(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要约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
第三条要约人是一致行动人的,参与一致行动的全体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一致行动人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披露各一致行动人按照《收购办法》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并且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报告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应当比照本准则关于股份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六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要约人确实不适用的,要约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要约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七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要约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要约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九条要约收购报告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要约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条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一条要约人应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要约收购报告刊登于至少一种报刊,同时将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要约人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要约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披露。
第十三条在要约收购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要约收购报告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要约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关于大势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使用须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更多] |
| @2007 Ah Fan-ti - www.dashi123.org - 蜀ICP备05022141号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