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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的核算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7-5-1 11:36:26
  • 合同期限小于等于一年,或无明显的合同期限

    2004年底逾期一年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0

    借:其他业务支出3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3000

    此时,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针对上述处理,笔者建议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会计科目,将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引起的某个会计期间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进行反映和处理,达到统一、规范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目的,减少实务操作随意性。

    税法与会计准则所确认收入(计税销售额)的内容、项目和金额一致,但因确认的时间不同,形成的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增值税销项税额差异,这时就可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在会计确认作收入时,再将该科目冲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90天为限,不再执行原规定的商业必须已付款、工业材料必须已入库的规定。当收到发票如果先不认证,货到入库时,可先把进项税挂在“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在以后期间或满足条件可申报抵扣并予以冲销该科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仅限于对时间性差异所影响的应纳增值税差异的核算,对一些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项目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7种情况,不得计入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虚增且无法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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