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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文标题:新会计准则八大解读:每股收益计算更科学
每股收益计算更科学
记者 叶展
规则:昨天公布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准则要求,除了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必须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回购股份以及发行有可转债、权证时,每股收益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变化。
当上市公司有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行为时,发行或回购的时间将会影响每股收益的计算结果。新准则规定,对总股本数应当以加权平均数为准。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另外,新准则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发行有可转债、权证可能影响股本规模的公司,稀释每股收益与原有的每股收益将产生重大区别。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存在转债、权证等稀释性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当期净利润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加权平均的股本数必须加上假定稀释性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部分。
解读:以1家发行有1亿元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为例,假设转股价为5元,公司现有股本为1亿股,净利润为1.2亿元,那么,如果转债全部转股,公司股本将增加2000万股。此时,其基本每股收益为1.2亿元÷1亿股=1.2元/股,而其稀释每股收益为1.2亿元÷1.2亿股=1元/股。
债务重组重新带来高利润
记者 岳敬飞
规则:新会计准则,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
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解读:"新的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陈信元教授昨日告诉本报记者,"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获得巨额利润。"
陈信元说,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然而,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沪深股市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陈信元表示。
举例来说,某上市公司欠银行2亿元。如果在债务重组时,银行同意打5折。那么,无论该公司以现金支付,或者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或者让银行债转股,都能从这次重组中获得利润。
业内专家指出,对于*ST及ST公司而言,不能幻想依靠债务重组获益而摘帽、摘星。原因在于,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摘帽、摘星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将计入营业外收入,肯定是非经常性损益。因此,会在摘帽、摘星时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