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对合并商誉的处理方法是正商誉(合并成本大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采用逐年重估法,即合并商誉不必进行摊销,但每年必须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值测试。当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内涵公允价值时,应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对负商誉直接计入合并当期损益。2001年7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的《第141号公告》和2004年3月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均采用了上述作法。
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化接轨的基础出发,2005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对正商誉采用了逐年摊销和减值测试两者并用的作法,即“商誉应按企业消耗该项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在预计使用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如果无法可靠地确定消耗经济利益的方式,应采用直线法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应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按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负商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首先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恰当的,应将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从2005年财政部颁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在兼顾我国实际情况前提下,适应了市场经济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资本市场将要到来到的并购大潮做好了准备。但是,我们也看到,上述对合并商誉的处理方法可能会人为影响到并购企业当期及以后各期的经营业绩,如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负商誉直接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可能造成合并企业通过虚构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而操纵利润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