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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有了新变化。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可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变化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成,标志着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后纳税申报和法律责任正式确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申报时,认为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人应予以配合,自行调整申报表,重新申报;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对已申报的资料进行调整和重报。汇算清缴结束,标志着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法律责任确立。
(二)纳税人的工作流程
1.纳税人的工作流程是:自行计算、自行调整(或委托税务代理)、领取表证单书、申请税前扣除或减免税事项、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
2.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亏损弥补、发生年度亏损、发生超标准的广告费、工效挂钩工资、提取坏帐或呆帐准备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或捐赠收入需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或营业厅装修费、改变成本计算方法或间接成本分配方法或存货计价方法、新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的明细表或台帐、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3.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其中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为缓解年度申报期后期纳税人集中申报的压力,给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各主管国税机关可引导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分期分批进行年度申报,但不作为处罚依据。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仍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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