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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2月8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济南市某实业公司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案件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该实业公司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梁某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该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菅某,财务科长、董事赵某均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介绍,这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补充设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以来,济南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此罪名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济南某实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入公司正式帐目的手段,将出租房屋房租、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对外借款利息等收入设立账外账,2000年至2005年以分红名义分发给公司股东,为隐瞒私分事实,经公司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梁某的安排下,由菅某对小金库帐目审核并安排人销毁,赵某参与销毁了相关帐目。经审计,该公司1999年至2005年1月共有账外资金104万余元,此收入的相关会计资料被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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