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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若干变化

  • 作者:不详  来源:  日期:2007-5-1 11:36:15
  •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是相同的,均不确认收入,扣除将来要交纳的所得税后,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在将来处置固定资产时,再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问题解答(三)》中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了如下修改:

    1.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①如果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②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变化

    对于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对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在计提的范围内进行转回。

    在《问题解答(四)》中,对于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有以下新的规定: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这样规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也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

    《问题解答(四)》还规定,企业对于本问题解答发布之前已经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与本问题解答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本文转载自《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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